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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109年1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90818326號

修正「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第4點、第9點規定、「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第4點、第10點規定、「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及「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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