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行為是「承攬」還是「僱傭」?外送平台需要為外送員負責嗎?

外送行為是「承攬」還是「僱傭」?外送平台需要為外送員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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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外送員在送餐過程中發生意外,背後的平台業者需不需要為此負責?

2019年雙十連假,有兩名外送餐點人員在送餐過程中,因車禍不治身亡,他們分別是foodpanda和Uber Eats的外送員。這樣的重大意外讓將平台經濟所造成的勞資問題受到社會的重視,這些外送員在送餐過程中發生意外,背後的平台業者需不需要為此負責?

隔一年,有報導指出,外送平台foodpanda要求外送員必須簽署承攬契約,拒絕承認兩者之間為僱傭關係。勞團質疑這份不平等合約會產生「寒蟬效應」。勞動部則回應,表示該合約是業者片面主張,會再進行溝通。

在過去傳統的僱傭關係下,雇主有責任避免勞工生命、身體、健康在為其工作時受到危害。但隨著平台經濟的興起,許多不同的工作型態出現。從Uber到foodpanda、Uber Eats,這些自己接案的工作者和平台業者間,究竟是僱傭關係或是承攬關係呢?

勞務契約:僱傭、承攬、委任

法操過去在〈五億名畫裱框後褪色,可以向畫廊求償嗎?〉一文中,就有介紹《民法》上的勞務契約可以分成僱傭、承攬、委任,而僱傭契約與其他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從屬性,受僱人需要接受僱用人的指揮監督。

而《勞動基準法》中,所規定的「勞動契約」專指具備從屬性的約定勞雇關係。由於這三種契約中,僅有僱傭契約具備從屬性,這也是為什麼大家在討論平台外送員相關議題時,會聚焦於外送員與平台間是否為僱傭關係的原因。

人格上從屬、經濟上從屬、組織上從屬

法院在談到勞「動」契約,主要會從人格、經濟、組織是否有從屬於公司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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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最高法院 101年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經典釋字:大法官釋字740號解釋「南山人壽案」

此案的聲請人為南山人壽,由於民國98年發生金融風暴,有業務員擔憂南山人壽會因此結束營業,向勞保局爭取勞退權益。經勞保局認定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為勞雇關係後,要求南山人壽提撥「6%勞退金」。南山人壽提起行政救濟[註],經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依此提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認為是否為勞動契約仍要視「從屬性」高低進行判斷,不可一概而論。而保險業務員雖然只能販賣簽約公司的保單,但如果保險業務員實質上從事招攬保險的工作時間及活動內容可以自由決定,公司又無給予底薪或有一定業績的要求,保險業務員需自負業務的風險。

大法官認為在上述的情況下,保險業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不屬於勞動契約。而針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則是尊重主管機關金管會見解,認為此規則僅是強化保險業務員的行政管理,並非限定保險公司只能與業務員成立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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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行為是承攬還是僱傭?

根據媒體報導,2019年8月29日勞動部邀請11位外送業者,討論外送人員與外送公司間的勞資關係。其中有四家業者直接定義自己為承攬關係,包含Uber Eats、foodpanda、lala move、戶戶送。

但2019年10月14日,勞動部對Uber Eats、foodpanda進行勞動檢查,勞動部依據兩家公司內部規定判斷,認定兩家業者與外送員屬僱傭關係:

  1. 若無法於選擇時段工作,24小時內要回報給公司。
  2. 穿著制式制服、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制式貼紙。
  3. 具備組織從屬性。

對此foodpanda則發聲明稿表示公司與外送員間屬於「承攬關係」,且對於外送員死亡賠償第一時間已提供優於法規的賠償金,並未逃避企業責任。勞動部則回覆業者可以循行政救濟程序,尊重業者法律上的權利。

針對勞動部所提出的理由,我們可以看到勞動部主要以人格從屬與組織上從屬進行認定。若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的結果來看,平台外送員每一單可以獲得多少金額還是由平台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並不如保險業務員一般以按比例支付報酬的性質,加上在平台無單可派的情況下,外送員也無法自行招攬接單,與保險業務員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的狀況有別。

從目前公開的資料中,《法操》認為平台外送員對於平台仍有部分從屬性,依保障勞工的立場,應認為其為《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對象。在這樣的狀況下,背後平台業者就需要為外送員的車禍負責。但究竟法院會如何判斷?仍須經過訴訟的審理才能得到真正的解答。

  • 註:南山人壽主張從民國59年開始,與保險業務員間就是以簽署承攬或委任契約的方式在合作,當時還未有勞基法的規定。於民國87年,勞委會將保險業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時,曾有想要全面改成僱傭制度,但卻遭到基層反彈,故適用承攬契約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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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