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提供以上資料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名稱: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二、蒐集之目的:僅供廠商媒合求才使用為限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識別類;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僅限本次徵才期間;利用之區域:僅限本中心辦理徵才活動之區域、利用之對象:本中心及媒合廠商;利用之方式:本中心提供臺端媒合服務及提供廠商媒合徵才使用。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臺端得透過聯絡電話洽詢。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中心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