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再審已不設時效,「行政訴訟法」何不也取消五年時效限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行政法的再審制度應該像《刑事訴訟法》,取消五年時間及新證據的限制,以維護人權,然而部分立法者、行政官員與法官,在立法或行使法律時常以法律安定性而不願修法、不願撤銷處分,甚至拒絕人民再審的機會。
文:風揚清(科技公司資深研究員)
國軍蘇詠盛軍冤案去年年底因《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法放寬「新證據」範圍,國防部月前依法重新作出處分,冤案得以平反。
過去,《行政程序法》其實未規定行政處分後才成立的「新證據」,不能重新被拿來作為重審的依據,但法官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向來對行政處分作成後「新證據」不予採納。
然而法律的目的在追求公平正義與保障人權,法官不應為求法律之安定,而棄守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我們也常常看到立法者、行政官員與法官,在立法或行使法律時常以法律安定性而不願修法、不願撤銷處分,甚至拒絕人民再審的機會。
例如,行政訴訟法的再審制度,五年的時效限制,新證物只限判決確定前、新人證仍無法適用再審等都以法律之安定性為由,對再審制度設限,而棄守對公平正義之追求與人權保障。往往一個案件即使有新的證據,也會因為時效超過五年而無法聲請再審,侵害人民的權益,違反憲法對人權的保障。行政訴訟再審的不易,實已形成無形的高牆,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反觀,這幾年來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對於重審制度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3放寬「新證據」的修法,對人民訴訟權與基本人權之保障有很大的進步,值得學習與參考。
保障人權,刑事再審不設時效
在2015年2月4日以前,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修法之後,改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而第420條第3項則新增規定: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刑事訴訟法》基於刑事正義、冤獄平反與人權保障,故刻意未設再審期間;甚至《刑事訴訟法》第423條還有更進一步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也可以提起再審,例如蘇炳坤案件,表示即使在總統赦免後,提出再審也獲准,最主要的是要真相與公道。另外,林金貴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夠開啟再審,其實也是因為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
效法刑事再審,《行政程序法》放寬「新證據」
2020年12月30日立法院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放寬且明定發現「新證據」範圍,規定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
該案因國軍蘇詠盛軍冤案中,蘇詠盛之父蘇滿堂申請釋憲案,大法官黃虹霞以「為人民發聲是大法官本份」的使命對此釋憲案提出不受理不同意見書,同時加入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三位大法官,該不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現行實務對《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指「新證據」的適用範圍過窄。
此案受到立委賴香伶關注,促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放寬「新證據」的範圍,讓民眾權益能夠獲得更妥適的保障。
國防部因此重新邀集專家學者針對蘇詠盛案進行研議後,會議上得到一致性結論:支持國防部依法重新作成處分。國防部原核定因病死亡,蘇父努力奔走11年後,國防部於6月23日重新核定依「因公死亡」撫卹。國防部在重新處分後平反冤案,值得肯定。
《行政程序法》的再審制度有修法之必要
輔仁大學法學院法學系教授吳志光認為,行政法的再審制度應該像《刑事訴訟法》,取消五年時間及新證據的限制,以維護人權。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甚至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還可以提起再審。
吳志光認為,行政救濟事件主要係人民面對公權力行為之侵害,所以在制度設計上的理念應該要比照刑事訴訟,比較貼切,以保障人民思想、財產及言論等自由。台灣的行政訴訟再審制度卻受到五年時效及新證據的限制,往往一個案件即使有新的證據,也會因為時效超過五年而無法聲請再審,侵害人民的權益,違反憲法對人權的保障,因此行政訴訟法的再審制度有必要修法以符合人權保障。
這場世紀疫情的吹哨人李文亮醫師遺言之末句「我的墓誌銘只要寫一句:他為蒼生說過話」,大法官黃虹霞針對蘇滿堂釋憲聲請案提出不受理不同意見書中,就引用了李文亮醫師的墓誌銘表示,「大法官不是吹哨人,但是同樣是在為蒼生說話,而且不是只為釋憲聲請人而已。」
「為人民發聲是大法官本份,本席來自民間,蒼生保護尤不敢、不可或忘,犯罪被害人權益更必然存心。」大法官黃虹霞以蒼生為念而不是事事以法律安定為藉口,而忘卻人權保障與公平正義之追求的法匠,令人感佩。立法委員既是人民代表,為民喉舌,我們期待立法者也能效尤為蒼生說話,以人民權益優先,修法拆掉法律與行政高牆,保障人權,讓受冤者得以平反,冤案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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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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