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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人事制度與勞動契約簽訂

發佈日期:2023.09.26
創業觀點-人事制度與勞動契約簽訂主要照片

筆者曾受邀至某大專校院演講,並於行前接到經辦單位的簡訊:『吳老師,明天就有勞您去跟XX大學的學生講授如何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也麻煩以您的立場建議學生不要動不動就告老闆…』。簡單的訊息內容看似輕鬆詼諧,卻也道盡勞資雙方權力與義務間暗潮洶湧的無奈。

 

人事制度建立

 

隨著資訊普及與網際網路科技進步,即可查閱最新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實務案例與判決。加以新聞報導,政府與學校單位於學生進入社會前就透過各專家學者與豐富實務經驗的業界講師在課堂上宣導與教授學生相關的勞動權益。勞工對權益意識的覺醒,已是企業經營時隨時面臨的考驗卻仍有部份雇主與主管保有鴕鳥心態而漠視,讓原本緊繃的勞資關係上升至臨界點,實為不智之舉。

 

『不教而殺謂之虐』,未有教化而處極刑即是暴政。因此未事先規範與公告就責罵及處罰,也易讓員工心生不滿。筆者於企業授課輔導時發現,多數公司於草創時期常因為人員單薄,且在無法提供各種具競爭力的福利下,而採取『人治』的柔性管理方式。漸漸地,多數員工習慣錯把方便當隨便,僅重視『個人意識』而沒有『團隊意識』,只思考自己喜好與便利而衍生更多管理上的問題。隨著公司規模日益壯大,為使管理標準化、職責分配明確化及福利制度流程化,更需要依賴『法制』才能達到一致性的依循標準。

 

制度規範是中性的,不因員工『自律』與否而有所差異。沒有制度的組織僅是各行其是的烏合之眾。正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道理一樣,制度即是用來塑造健全企業的規矩,完善的人事制度得以發揮導向、約束、凝聚、激勵與調適等功能。隨著產業環境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人事制度不再只是單純作為員工遵守制度的依循軌道。因此人事制度的設計範圍除涉及選才、用才、育才、晉才、留才外,甚至連員工離職前後相關事項都需全面性地規劃,才能建立和諧友善之職場環境,更在必要時得以快速且有效率地處理層出不窮的人事問題。

 

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

 

自2016年政府推動一例一休改革政策以來,即便多數公司已制定人事制度卻仍存在著許多隱憂,接踵而來的勞資爭議與勞動檢查更造成公司有形與無形的衝擊和損失。資方僱用員工後,即需準備勞工名卡、員工名冊、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表單文件。人事制度中出現的『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兩詞常易造成混淆。雇主僱用30人以上員工,應訂定工作規則。廣義而言,『工作規則』內容是規範並適用全體員工。當雇主完成工作規則制定,且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公開揭示內容並建議載明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文號後,不僅雇主應受其約束,所有勞工更有義務遵守其內容規定;『勞動契約』則是雇主跟個別員工分別簽訂,在性質上仍有所區別。因此依照事業屬性差異,在判斷其工作性質、工資調整、工作時間、專業教育培訓等而有所不同,屬於勞動契約之規範。

 

以下列舉最常遇見的工作規範與勞動契約實務案例,一、就公司方面而言,為人性化管理,給員工方便而不要求打卡;為規避加班費與勞工同時成立兩份勞動契約;為減少公司薪資成本,協議勞退6%從個人薪資中扣除或由勞資雙方共同分攤;以員工效率不好為由,協調放棄加班費申請;為使人員調配更為便利,約定特休日期由主管排定或任意調動工作崗位與職務內容;為防止離職員工至競爭對手公司任職,簽定超高年限的競業條款…等。二、就員工方面而言,為獲取工作,而願意接受基本底薪以下的月薪或時薪;員工因債務問題,恐薪資被強制執行,自願切結免投保勞健保與勞退提撥;懷孕員工想靠深夜加班多賺點薪資,而自願於夜間十點後加班…等。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順序而言,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等,上位規範效力優於下位規範,當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則推翻下位規範。一般而言,人事制度中的工作規則屬於企業內訂定的私法,勞動契約更只是屬於勞資約定。當私法及約定遇上法定與命令時,效力如何,自然是不言可喻。如上案例,雇主將退休金內含於議定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79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勞資雙方就常在訂定工作規則時與簽定勞動契約當下,為往後的爭議、調解與訴訟埋下尚未引爆的地雷。多數公司內部缺乏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當勞資衝突發生時常得藉由地方主管機關聲請調解或採取司法訴訟途徑而後者往往需耗費龐大的金錢、時間、精神及造成後遺症。除了有損公司形象外,也會讓外界對於公司的管理產生質疑,導致嚴重打擊士氣造成營運上一蹶不振。

 

人事相關法令

 

因此,公司內部管理必須仰賴規章制度。至於如何建立一套兼顧法、理、情的制度,則是雇主與人事主管首要面對的課題。筆者建議公司規則與契約制定者在擬定或修改人事制度前勢必要先對相關的法令有所理解,平時可多參考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規內容。期盼公司在健全人事制度的依循下,營造和諧工作環境,共創勞資雙贏。
 

【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撰文者:吳永寬 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創業顧問、高雄市企業榮譽指導員、人才培育法律諮詢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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