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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聲明
一、目的
本會中華未來學校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以
及第 3 條 規定,請您協助詳細閱讀此同意書,並且同意提供與委任業務相關之
必要個人資料,以順利完成委任之事項。
二、個人資料之使用相關項目揭露
1. 單位名稱:
中華未來學校教育學會。
2. 蒐集目的:
本會基於教育、諮詢與顧問服務,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
程所定之業務,並為行銷、客戶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
理之目的,在個資法規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3. 個資類別:
基本資料(包括且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等)
4. 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利用期間:個人資料使用期間始於本同意書簽訂完成日,迄於授權人
口頭/書面提出結束授權日為止。
(2) 地區:利用對象於中華民國內、國外之所在地。
(3) 對象:本會、學習機構、學校及相關單位、政府及其他執行委任項目
而必須利用之機構。
(4) 方式:本會、學習機構、學校及相關單位、政府及其他執行委任項目
而必須利用之機構,將透過電子報、電子郵件、郵件、電話等方式,提供
您相關教育資訊。
5. 得行使權利及行使方式:
(1) 您可隨時提出查詢閱覽、副本申請、補充、更正、停止蒐集、利用、
處理、刪除之要求。
(2) 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得於 15 日內申請准駁之決定,
並以書面將原因通知您。
(3) 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若您請求查詢或閱覽個人資料或
製作複製本者,本會得酌收必要行政成本費用。
6. 選擇自由:
當個資種類與委任項目無關或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時,本會將保障您的權
益不受影響。
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若以下情形發生,個資得以使用在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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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
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 經當事人同意。
7.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四、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訊項目及例外情形 :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機關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之病例、醫
療、基因、健康檢查、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但若以下情形發生,則不在此
限: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
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
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
5.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
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
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
限。
五、本會經您同意而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依個別
契約就您個人資料之保存,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保存之。
六、本會經您同意而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您得隨時以書面向本會撤回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使用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