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因此民眾符合法定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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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種情形可以拒當國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1. 年滿70歲以上。 
  2. 學校老師或學生。
  3. 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因為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4. 因為看護、養育親屬、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重大需要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5.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
  6.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7. 曾經擔任國民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8. 曾經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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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可罰鍰3萬

不過如果民眾具備上述情況,仍然可以選擇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但若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所以一旦接獲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

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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