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教師加班補休亂象!教團籲仿效宜蘭、補休期延為2年

▲教師加班補休一國多制,教團呼籲各縣市不應有差別待遇、補休期限應延為2年。(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教師加班補休一國多制,教團呼籲各縣市不應有差別待遇、補休期限應延為2年。(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去年6月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將「補休假」放寬為「2年內休完」,目前公務人員皆已適用新規定,但各縣市的中小學卻出現規定不一的情況,教團呼籲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嚴肅面對、儘快處理,全教總今(7)日推薦仿效宜蘭模式,教師加班補休由1年延長為2年,並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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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公務人員的加班費支給基準、補休假期限等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全國公務人員一體適用。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但教育部仍舊以過去各自為政的角度,在2月4日函文各公立大專校院及教育主管機關,稱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補休期限,公立大專校院由學校參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則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侯俊良表示,對比公務員之一致性,教育部此舉形同繼續鼓勵一國多制?事實上,教育部前些時日訂定發布的《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很大氣的明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卻又對教師的加班補休視而不見,實在是為德不卒。

全教總調查顯示,在教育部未明確做出一致性規範下,目前各縣市對教師的加班補休各行其是。

同意補休假期限延長為2年的縣市,包括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共10個縣市,其餘縣市尚未延長。同意補休假因遷調可攜之縣市僅台北市、桃園市、嘉義市、宜蘭縣、連江縣共5個縣市。

侯俊良表示,針對教師加班補休一事,全教總所屬地方工會在與縣市政府溝通時,地方官員態度也不甚一致,有的從善如流,也有的始終不動如山。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葉明政說,該會發函縣府後,宜蘭縣政府隨即宣布,縣內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由1年延長為2年,並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陳葦芸表示,補休期限延長至2年對於教學現場老師是一大福音,然而公務人員遷調,可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教師的部份還未確定,呼籲台南市教育局比照宜蘭縣,宣佈教師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限台南市政府所屬學校)續行補休。

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劉政昇認為,2年內補休是老師們應得的權利,但老師不是廉價的人力,政府實應給予加班費或實質代課補休,才是解決的辦法。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盡快與地方政府研商,比照宜蘭縣模式,做出全國一致性的明確規範,在此之前,各地方政府更應主動檢討,揚棄官僚威權作風,比照宜蘭縣作法,以保障教師權益。

全教產今天也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幾十年來,由於學校因經費不足,無法給予加班費,因此教師長期被要求超時工作、假日工作卻不給任何加班費,令人驚奇的是很多工作竟與教學無關,例如選務、防疫、導護、各項競賽、公假研習、縣市府活動等,而縣市政府及學校頂多給老師補休;但是許多教師反應:基於課務沒空補休,長期累積下來的補休,最後因逾期而自動歸零,形成「無效補休」。再者,補休當天的課要自行調課、補課或是自費請代課,手續麻煩,CP值也過低。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指出,公務人員補休期限已由1年延長為2年,教育部不願將教師補休期限逕改為2年,而是請各縣市「本權責處理」,結果造成只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等縣市開放教師補休期限延為2年,其他縣市則忽視此項教師的勞動權益。

林碩杰批評補休不應有差別待遇,呼籲教育部協調尚未將教師補休期限延為2年的縣市儘速實施,創造公平勞動條件。此外,為避免教師於市內介聘後,新學校不認前校的補休時數,導致教師的權益受損,教育部及縣市政府也應讓教師比照公務人員於市內介聘後,將原服務學校未休畢的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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