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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傷時,意識時而清醒,時而昏迷,檢察官能指定代行告訴人?

大家好,先前在被害人 受重傷昏迷時 ,哪些親人可以代為提告(上)?一文中,討論到告訴乃論案件的被害人,自案發至今,仍處於昏迷或意識不清的狀態,無法自行對加害人提起告訴,且被害人目前也沒有法定代理人及配偶(例如成年被害人尚未受監護宣告、且未婚),則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為被害人提告,以合法提出告訴,滿足告訴乃論案件的追訴條件,讓國家公權力得以順利介入。

然而,如果被害人受傷後,並非一直處於意識不清的狀態,而是 時而清醒、時而昏迷 ,則檢察官在此種情況下,貿然指定代行告訴人為被害人提告,將有可能告訴不合法而被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外的被害人家屬,必須對此多加留意,不可不慎!詳細請看以下說明與建議:  

文章目錄

一、 受重傷時,意識時而清醒、時而昏迷 案例事實

阿康車禍甫急診入院時,意識昏迷,且不具備基礎表達能力,待住院治療三週後,阿康回復意識清楚狀態,且具備基礎表達能力。然而,阿康出院返家後,經常感到頭暈目眩、走路跌倒,講話支吾,意識時而清楚、時而不清,待檢察官開始對阿康的車禍案件發動偵查時,阿康有時會再次陷入昏迷。眼看阿康車禍案件的告訴期間即將屆至,檢察官直接依職權指定阿康的弟弟為代行告訴人,以使國家公權力介入追訴。

二、受重傷時,意識時而清醒、時而昏迷,檢察官能指定代行告訴人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當犯罪被害人陷入意識不清狀態,無法自行提告,且告訴人尚未結婚、也未受監護宣告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例如非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之被害人家屬)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為被害人提告,以進行追訴。

然而,是不是只要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的當下,具備「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的要件,即屬適法?對此,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範。因而,回到上面「時而清醒、時而昏迷」的案例,在法律適用上可能會出現一個問題: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前,被害人曾有意識清醒時刻,可以自行提告、或以自己名義委請他人提告,則檢察官可以因為嗣後被害人又陷入昏迷,而合法為被害人指定代行告訴人嗎?

三、目前的部分實務見解

對此,我國法院有認為,因為被害人在告訴期間內,曾有意識清楚的時刻,並非不能行使告訴權(自行提告、或以自己名義委請他人提告),因此,檢察官不能因為被害人一時昏迷、無法行使告訴權,且囿於告訴期間即將屆滿,而直接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最終認定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為不合法,而諭知不受理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32號刑事判決參照,該兩則判決的案例事實,尚有提到被害人有感情不睦、久未見面,卻尚未離婚的配偶,法院認為被害人依法尚有配偶可獨立提起告訴,且檢察官沒有提出該配偶事實上不能行使告訴權的證據,仍認定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為不合法。另外,近期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號刑事判決,也在判決末尾處,稍微提及本文的法律問題)。

四、結論與建議

如果告訴乃論案件的被害人想對加害人提告,但被害人在告訴期間內,意識是處於時而清醒、時而昏迷的狀態,且也沒有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獨立提起告訴,則依前面提到的法院見解,由檢察官貿然指定代行告訴人,於部分實務見解,將有可能面臨告訴不合法而被法院判決不受理的風險。

被害人除了趁意識尚清醒時,趕緊蒐證提告、或以自己名義委請他人提告,於意識不清的狀態下,建議被害人家屬趕快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取得監護人身分後,再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提起告訴(本篇僅為通案法律討論,個別案件依其情節,各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訴訟策略,建議遇到法律糾紛,還是要找專業律師作全盤分析與規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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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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