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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秩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馨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97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馨儀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2年11月24日。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日期2023/12/03、18:00、票號:00000000)0張,並以1250元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㈢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臉書對話內容。
 ㈣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
  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
  利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
  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是被移送
  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上開規定,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
  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  量│
├──┼──────┼───┤
│ 一 │門票        │   1張│
│ 二 │現金(新臺幣)│1250元│
└──┴──────┴───┘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