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弘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1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1200099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弘曆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下同)陸仟元。
扣案之球賽門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張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24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路000號前。
(三)行為:非供自用,共支出2,400元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日期2023/12/03、時間18:00、區域B1內野區108區」球賽門票4張,於上開時地以8,000元之價格轉售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
訊問(調查)筆錄、票卷影本4紙、 現場紀錄、
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可佐。
三、
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
洵堪認定,爰
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又扣案之門票4 張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
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
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 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