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秩字第27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映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新北警文二分刑字第11230256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映祥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均沒入。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5日15時8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對話記錄內容。
㈢、取票證明。
㈣、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
三、
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訊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
洵堪認定,爰
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
懲儆。
四、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係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