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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秩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高琦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1月2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795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琦棟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壹張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26日13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壹張。
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自以行為人有購買該等票券而轉售圖利為前提,亦即懲罰非供自用而購買該等票券,因客觀情事而哄抬價格,藉以從中圖利之人。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辯稱伊係因買4張票,但只有3個人要看,所以才賣掉1張,且其以每張1,500元購入系爭門票,故其並未有獲利云云,然被移送人前開所辯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顯為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1張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