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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原民綜字第11300663781號

修正「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規定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90年12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18082號函訂定

95年5月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500127371號令修正

103年5月1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0300242552號令修正

113年1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200662051號令修正

113年12月2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300663781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臺灣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的學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昇臺灣原住民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之補(捐)助係以參與下列主題,並以國際會議、研討會、論壇、工作坊為限:

(一)原住民族人權、土地權、自治權、教育文化權、智慧財產權、社會權等權利。

(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社會福利與發展、健康促進與發展。

(三)生物多樣性。

(四)聯合國及其相關原住民族國際活動。

(五)前往與本會簽署原住民族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之國家進行交流事項。

(六)原住民族產業、經貿及科技等國際活動。

(七)非政府組織間之交流活動或其他符合本會要點宗旨、配合政策推動方向並經本會認可之活動。

  本國、海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各款活動亦得為補助。

三、申請資格及要件如下:

(一)本國個人:須在國內或國外相關領域具有實務經驗,或有相關著作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二)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須具下列條件之一:

1、依法立案之原住民族法人、團體。

 

2、依法立案之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含與原住民族社會有密切關係之宗教學校)。

3、其他具辦理國際原住民族交流經驗並經本會認可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海外捐助對象(友邦或友好國家):

1、下列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1)各級學校。

(2)學術機構、團體及智庫。

(3)民間組織。

(4)媒體。

(5)政要、學者及社會各界重要人士。

2、其他經本會核可對我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有助益者。

    前項第二款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補助,出國成員須在五人以上,且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原住民身分。

    前項第三款海外捐助對象友邦係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四、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三十日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予受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一)本國個人: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本,驗後發還。

2、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3、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4、活動計畫書,如發表文章、報告全文及簡報。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

(二)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

2、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以及一年內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之會議紀錄、任期屆滿改選會議紀錄等證明文件。

3、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4、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四)。

5、活動計畫書。

6、申請函文。

7、負責人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

(三)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1、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海外個人應檢附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並另檢附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3、海外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以及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四)。

4、活動計畫書。

5、負責人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

    本要點申請表格可逕自本會網站(www.cip.gov.tw)下載。

五、申請案件時程區分為上、下半年,未於受理期間申請者,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半年度:活動開始之日為前一年度十二月六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六日至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期間且於活動開始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下半年度:活動開始之日為當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五日,應於當年度六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一月五日期間且於活動開始之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審查與核定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件由本會業務單位於申請案件送達本會收文登錄日期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活動符合本要點補(捐)助之宗旨與主題。

2、配合本會業務。

3、活動單位委派特殊任務如擔任大會與分組討論主持人或應邀發表論文。

4、申請者對活動主題國內外之參與經驗。

5、活動規模與各國參與情形。

6、返國後推動相關議題的計畫。

7、申請者外文能力。

8、經費需求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9、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

 

(二)申請補(捐)助參與同一項活動之個人在三人以上或機構、法人、團體在二個以上時,本會得基於政策需要遴選人員組團參加,其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如因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五)報本會同意變更。

七、補(捐)助標準如下:

(一)依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使用情形,按前往地區別補(捐)助每人費用之上限(如附表)。

(二)申請補(捐)助項目包括機票(含簽證費)、生活費、活動註冊費、論文(報告)印製費、出席費、交通費、業務費和旅運費等。如已獲活動主辦單位或國內其他單位之補助,就同一經費不得再向本會重複申請。

(三)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其補(捐)助標準(上限)得按第一款之標準減半。

(四)申請人為重度身障者(須附證明文件),如須人陪同出席及參與活動,得依前開補(捐)助標準之上限減半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之旅費。

(五)依第二點第二項申請補(捐)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申請案件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

    經本會專案認定具有提昇臺灣原住民族地位、拓展外交意義、配合政策執行及爭取國際會議主辦權之重要國際性活動,其補助金額不受前項補(捐)助標準之限制。

八、經費撥付作業如下:

(一)經本會核准補(捐)助之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第四點)本會辦理核銷撥款,逾期本會得逕予撤銷補(捐)助:

1、領據(附件六)。

2、經費分攤表及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案實際經費、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附件七)

3、原始支出憑證、各項單據正本。如補助機票款,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付款證明(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出國證明(登機證存根或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4、外幣兌換單;未辦理結匯者,依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美元參考匯價計算。

5、成果報告書(含照片、發表文章、簡報、效益等)一式兩份、成果報告授權書(附件八)。

6、匯款帳戶影本。

(二)計畫結算總經費若低於申請之總經費,依比率核減。

(三)受補(捐)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並收回補(捐)助經費,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若有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者亦同。

(四)對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檢附受補(捐)助對象之領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結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領據辦理結報:

1、補(捐)助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等之學術研究、交流計畫或活動,於結案時併附成果報告或活動情形。

2、受補(捐)助對象有特殊情形,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不易辨識,經本會評估該補(捐)助案確具重要性與效益者,應敘明原因。

九、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倘已補助者,補助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繳已發放補助款項之全部或一部:

(一)最近兩年曾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

(二)執行內容與原計畫不符或更改計畫未依規定報經核定即逕自變更。

(三)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檢附前點所列之核銷資料,且未能於通知補正日期前提供者。

十、附則:

(一)出國出席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活動,同一人於同一年度內,最多以補(捐)助二次為限;同一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多以補(捐)助一次為限,且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但基於本會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捐)助者於活動結束後,應提供本會其簡報、演講、參加相關研討會等相關資料;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該著作財產權,並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捐)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本會每年得就本要點之主旨評鑑受補(捐)助者參與國際活動之成效,經評定為優良者,於下一年度就同一活動優先補(捐)助,並列為本會諮商機構、法人或團體。

(四)受補(捐)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之活動;違反者收回補(捐)助,嗣後不再受理其申請。

(五)如當年度之補助經費用罄,本會得於官方網站公告終止補助或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十一、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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