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84年修正刑法「外患罪」:「大陸地區」適用「外國」標準

相隔84年修正刑法「外患罪」:「大陸地區」適用「外國」標準
圖為2017年涉共諜案的中國學生周泓旭,最後以《國家安全法》被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Photo Credit: 周泓旭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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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修正《刑法》,但有檢察官表示,就算將修正條文套用於近年來的共諜案,「輕判」的結果也不會變。

※封面照片為2017年涉共諜案的中國學生周泓旭

過去,如果有台灣人民涉入共諜案,都無法用《刑法》的「外患罪章」起訴,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根據現行《憲法》,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都算「中華民國領土」,不算「外國」。立法院會昨(7)日三讀修改《刑法》,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納入「外患罪」適用範圍。但有檢察官指出,就算修法,現在共諜安輕判的問題,仍無法解決。

(中央社)立法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

這項修法緣由,根據民進黨王定宇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台灣的「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了109條第1項「洩漏國防機密罪」相關法條外,於共諜案司法偵審程序形同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目的幾乎被架空,國家安全產生嚴重漏洞。

王定宇表示,因為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不一致下,長期以來刑法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以致於共諜被輕判,背叛國家的退將判刑確定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等畸形現象。

中華民國領土
Photo credit: ZanderSchubert @ Wikipedia CC BY SA 3.0

王定宇表示,面對中國的武力威脅和滲透,這次修法是要保護台灣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經表決後,昨日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115-1條、三讀修正現行《刑法》第113條規定:

修法前 修法後
刑法115-1條 (新增條文,原本沒有)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本章」指刑法第二章「外患罪」,包括103條~115條。

刑法113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定宇說,《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來,外患罪章的條文84年來未修正過;三讀通過的第115-1條文,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入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王定宇也說,因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簽訂協議者,罰責只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這和《刑法》第113條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以有期徒刑相較,實在過輕。所以這次也同時修正《刑法》第113條。

原名「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的「經濟民主連合」在粉絲專頁表示,2014年張顯耀涉共諜案,調查局就曾經以外患罪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被高檢署打回票,理由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大陸地區」不是「外國」,不適用外患罪規定,因此經濟民主連合表示,「務實的看,這個重要修正,是台灣民主體制面對中國統戰滲透攻勢相當重要而有效的立法。」

檢察官:就算修刑法,「輕判」問題還是在

修法後,包括行政院長蘇貞昌、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都在臉書、Line盛讚這次修法,可以有效遏止共諜案輕判的問題。然而,有檢察官表示,往年的共諜案,都不是按照《刑法》去判刑。

《自由時報》報導,但曾辦過共諜案的檢察官指出,修法方向雖正確,但僅修外患罪,沒提高《國家安全法》刑責,就算將修正條文套用於近年來的共諜案,結果也一樣。

無論是號稱「史上最大共諜」的鎮小江案、首宗「中生共諜」的周泓旭案、新北地檢署辦過的退役中校發展組織案、桃園地檢署偵辦的台商共諜案等,都圍繞於《國安法》5-1條第1項的「發展組織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徒刑。關鍵在這些「共諜」於還沒發展到符合「外患罪」的標準,共諜組織就已落網。

檢方直言,共諜案最常見及初始的態樣就是「發展組織」,無論既遂或未遂,若沒觸及外患罪適用法條,只能朝《國安法》方向調查,要嚇阻共諜,第一要務應該是拉高《國安法》發展組織刑責,才能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若要達到「外患罪章」標準,就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刑法103條「開戰端」104條「領域變動」;105~108條「戰時械抗、通敵、不履行戰期軍需契約」等;109~112條「刺探或洩漏國防秘密」;113~115條「未授權與他國訂約」等。

臉書紛絲專頁「新時代法律學社」建議,立法院如果想解決共諜案屢屢「輕判」問題,應考慮針對的《國安法》第5-1條,調整最輕本刑,才能對症下藥。

此外,「新時代法律學社」也提到,在程序法方面,由於「發展組織罪」無最低法定本刑,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所列發動通訊監察列舉罪名之門檻(最輕本刑3年以上,才能監聽),換言之,共諜案件未來偵辦時,檢調連發動監聽都沒辦法。

對此,應一併考慮偵辦共諜案能否實施監聽的問題。若修法後發展組織罪最輕本刑仍然少於3年,則可考慮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增列犯《國家安全法》第5-1條,作為得實施通訊監察的列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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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