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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電話詢問,最近由於土地使用上之因素,想與堂弟交換土地,該筆土地移轉時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若符合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等條件,可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因此,交換土地若符合上述條件,移轉時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