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新竹碾死一個機車騎士,真正的兇手是充滿人情味的「微罪不罰」

這天新竹碾死一個機車騎士,真正的兇手是充滿人情味的「微罪不罰」
示意圖非當事車禍,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第十屆立委已經開始替國家打造新的制度,應該要從法制建立起來的交通文化,我們已經晚了15年,希望各位立委諸公可以修法。

文:林柏勛(樹黨中評委、龍貓公車店長)

民國95年6月,新的法律頒布了,新的法律的第12條是一個豁免條款,這個交通部頒布的法在90年一開始頒布的時候並不是這個樣子。

95年6月新法的第12條在說某些條例屬於輕微的話就可以不用處罰,有點像是自體的吞噬細胞,針對某些違規宣告「微罪不罰」。今天說的法律,這就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這條貼心的條款,就這樣從民國95年一直用到今年109年。

民國109年3月,發生在新竹市民生路的事件,是台灣具體而微的道路日常。這天因為違規停車上下貨的司機並排停車,害後方騎士被另外一台卡車輾過。

文化。對,很多人都認為這是台灣人的道路文化,充滿人情味的違法停車,一時方便的路邊上下貨,而並不會使用「貨車停車格」。以台北市來說,卸貨用的「貨車停車格」往往是被一般車輛佔用,或是一般店家佔用,真正要卸貨的車輛還是必須要違規停車上下貨。

違規停車不執法,違停公車站也不執法,停在人行道的車輛,也會讓行人必須要走到馬路上與車爭道,此類新聞的人車爭道已經是日常。

那麼公權力在哪裡?新竹民生路的事件,王姓民眾在新聞底下留言:

我住在附近,警方從來不敢取締繁忙路段的違停…連我拍照檢舉逆向行駛兼違規停車,新竹市警局都不理會…後來我都寫信到新竹市警局局長信箱了…他依然不理我…到底這是什麼特權。

這不是特權,這是一個文化,這個文化是有計畫地由上到下的國家養成,比寫在課本裡的國民愛國教育還要深刻,小魚逆流而上的課文已是歷史,但這條人情味的法律卻持續如影隨形地刻鑿的中華民國的道路風景。

公權力無論南北,一律輕忽且沒有重視違規停車議題,即便是讓民眾可以「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的檢舉機制,卻一再的被政治閹割。沒料到民國107年增加檢舉人門檻的實名制條款後,檢舉量反而更為增加,根本撲滅不了「違規魔人」的惡火,甚至是台北的優質住宅區天母,還有紛絲團利用檢舉成功的車牌,作為抽獎序號,來獎勵並鼓勵檢舉人多多檢舉違規停車,好讓生活的社區跟左右鄰居可以有真正的用路安全。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新北市五股區3日清晨發生死亡車禍,李姓男子騎乘機 車外出買宵夜,撞上違停的灑水車後方,由於撞擊力道強烈,李男經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 (翻攝畫面)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傳真 108年9月3日

警察缺席了。在這樣重大的民生議題上,在形塑交通文化的過程中,為何警察缺席,難道不認為民眾自發的每一次檢舉,都是每一下溫柔的卻又堅毅地在警察的臉上打臉嗎?

但十幾年來的怠惰,其實警察杯杯都是有所本的,因為條文第12條明確記載「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而條例第55條就是在規範違規停車,等於被這條被完全廢掉,被廢掉的55條第4款中,更是踏踏實實的白紙黑字用來規範「併排臨時停車」的條例。

條文中「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可以免罰,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給了警察機關極大的執法行政裁量權,最後中華民國的警察選擇了最低標,就是不積極執法。10幾年來,駕駛人就只能祈禱盼望他人自律,因為沒有規範跟執法讓交通環境接近叢林狀態,違規停車、併排停車,過去15年來不知道破壞了多少家庭,殺害了多少機車騎士。

新竹民生路上的這一位司機,一如往常地,在這個人情味不執法的道路上執行它違規十幾年的...不,不算是違規,就算是真的違規了,也可以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來替自己申訴,如此一來中華民國的警察卻也是連成案也都放過了,直接不舉。官員學者口中所說的「我們跟日本國情不同」其實都是被中華民國的國家制度給養出來的文化。

我們應該怪罪這位司機嗎?或是在這樣的結構底下,吃完早餐上班去,我們都有可能成為這個卸貨的人?

第十屆立委已經開始替國家打造新的制度,應該要從法制建立起來的交通文化,我們已經晚了15年,希望各位立委諸公可以修法。把肇事的司機咎責之後,更重要的是對於制度調整以及考取駕照門檻、記點制度、道路設計、人本環境、警察執法等等的環節,這些制度都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然而這些最根本的根本,應就是先從廢除或修改惡法開始,希望高在廟堂之上諸位民意代表跟政治人物,可以真正的看見這些機車騎士、行人的生活日常的危險,而這樣的生活是你們未曾經驗過的。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