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9年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條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重點
一、新增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第五條)
二、新增列記大功及記大過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以及新增學校對教師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修正第六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重點
一、新增不得考列甲等規定(修正第六條):
(一)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隱匿藥物濫用個案通報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經查屬實。
二、新增列記大功及記大過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以及新增對校長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修正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