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局(IRAS)4 月 17 日釋出最新版本的《數位貨幣所得稅課稅指南》,針對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證券型代幣以及通過 ICO 發行的代幣說明課稅標準。其中,礦工、 ICO 發行商、企業和個人所持代幣價格波動率較高,因此除非實現損益,否則應免除所得稅。
首先,新加坡稅務局在最新指南中,將數位貨幣根據定義分成 3 大類: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證券型代幣。個別定義如下:
支付型代幣:可作為商品、服務的支付手段。常見的支付型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瑞波幣、門羅幣、 Dash 和 Zcash;
功能型代幣:可代表某類特定商品、服務的權益和功能;
證券型代幣:可作為某主體的證券投資工具(股票、債券等)。
支付型代幣
區塊客去年 7 月報導,新加坡稅務局發布指南草案指出,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瑞波幣、門羅幣、 Dash 和 Zcash 均被列入「支付型代幣」範疇內,因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修正草案生效後,新加坡民眾即可利用上述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方式,而再也無需繳納 GST 商品服務稅,又稱消費稅。
然而,最新的《數位代幣稅收指南》中強調,儘管支付型代幣不被視為法定貨幣,但使用其進行支付應被視為「物物交易」。因此,若企業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收到支付型代幣作為付款,則應根據所標售的商品價格徵稅。相反的,若企業使用支付型代幣來付款,這筆款項將基於該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在財務中進行稅務抵扣。
相同的,若企業員工獲得支付型代幣作為工資報酬,則應按照員工旨在產生收入時,其所提供的服務價值進行徵稅。
功能型代幣
新加坡稅務局還提到,功能型代幣多被用作代金券、平台通行證,或是作為購買未來商品、服務的「預付款」,雖然「不太可能構成應稅收入」,但當該代幣被用於交換發幣公司的商品、服務時,這筆支付款從預付款轉變為「收入」,而對應的費用可以在報稅時抵扣稅務。
證券型代幣
通常, 證券型代幣在財務中被記為「股權」或「債務」。證券代幣所有者獲得的利息或股息將被相應徵稅。當代幣持有者處置證券型代幣資產時,其收益、損失的稅收處理將取決於證券型代幣是所有者的資本資產或收益資產。
購買比特幣、業餘挖礦免稅
新加坡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及瑞波幣等「支付型代幣」並不構成應納稅事項,不過,購買當下的意圖若被判定為「交易行為」以此牟利,則可由此判斷民眾所產生的損益,實質上是資本屬性或收益屬性。
此外,新加坡當局認為,民眾個人從事支付型代幣挖礦活動被視為「個人愛好」,而出售挖礦所得的收益被視為「資本收益」,因此無需徵稅。
「營利」為目挖礦須徵稅
相反的,若以「營利」為目的成立公司並從事挖礦活動,則將被視為從事挖礦業務,並將使用一般稅收規定。從營業開始首日起,該公司將被允許按照「已發生」的基礎要求,將挖礦費用記做「可抵扣開支」。並且,公司在出售代幣後,必須根據其利潤徵稅。
與此同時,業者若通過提供挖礦服務獲得支付型代幣,也必須徵稅。
ICO 發行方依代幣性質徵稅
新加坡稅務局意識到,代幣發行方通常會透過 ICO 來交換其他支付型代幣或法定貨幣,提前籌集資金,但鑒於代幣性質和功能各有不同,因此徵稅方式亦有分別:
發行支付型代幣獲取收益:發行過程會被視為「發行方在進行支付型代幣的交易」,而這些代幣將被視為發行方的「交易股票」,因此會被徵稅。然而,透過「ICO 發行支付型代幣」的情況並不常見,稅收規則仍需根據具體案例再行定奪;
發行功能型代幣獲取收益:通常 ICO 公司在履行義務前,有必要完成服務平台的開發,因此發行功能型代幣的收益被視為遞延收益、延遲收益(deferred income),應在服務、商品交付時徵稅;
發行證券型代幣獲取收益:類似於發行債務或股權的收益,因此本質上是資本,不徵稅。但在支付代幣股息或利息時,若接收方不是新加坡居民,可能會產生一般所得稅或預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