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所以,申請人仍應檢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核課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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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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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