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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通報
| 發布日期:2014-12-17 | 更新日期:2025-02-20 發布單位:藥品組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圖片

我要通報(按我通報)(另開視窗)

藥品上市後,當懷疑因藥品引起的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應在辦法規定期限內進行通報,民眾亦可主動通報相關不良反應。

一、法規:
藥事法
第45-1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品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殘疾。
四、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第 3 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之藥商(以下簡稱藥商)知悉前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填具通報表,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必要時,得先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期限,完成前項網路通報
前二項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通報內容未盡明確或完整者,得令通報者限期補正。
 
第 4 條
前條通報表之填具,得逕依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ICH)之電子傳輸標準化格式為之。
 
第 5 條
第三條之通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其服務單位之名稱、地址。
二、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日期及知悉日期。
三、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資訊來源。
四、病人識別代號、性別,及年齡或出生日期。
五、病人用藥資訊。
六、藥品嚴重不良反應之類別、症狀及相關描述。
 
第 6 條
醫療機構及藥局為第三條第一項之通報,應依下列期限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藥商提供產品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7 條
藥商為第三條第一項之通報,應於知悉通報事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二、定義: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係指使用藥品後所發生,基於證據、或是可能的因果關係,而判定在任何劑量下,對藥品所產生之有害的、非蓄意的個別反應,此項反應與藥品間應具有合理之相關性,且其後果符合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二條各款情形者。


三、作業流程:
  •   (一)
    上市後藥品於一般使用情況下疑似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請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填具通報表,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相關表單及資料:
    1.諮詢電話: 02-23960100
      系統操作問題:02-85026650
  •   (二)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於收到通報資料時,依標準作業程序進行個案之編碼及建檔。 以系統線上通報後,案件經由系統收件,將由系統主動發送【系統收件確認通知信函】回覆通報者。 E-mail通報者若為確保中心已收到該通報資料,可隨通報資料一同附上「上市後通報回函」,中心收到回函後,將以E-mail方式回覆通報者。
    ●相關表單及資料:
    1.不良反應通報收(退)件作業原則
    2.上市後藥品不良反應通報回函
    3.不良反應通報- 中心收件與回函回覆進度說明
  •   (三)
    案件完成建檔後,將由中心依「通報案件評估標準作業流程」對案件進行評估作業,評估內容包含可疑藥品與不良反應症狀之譯碼和確認、評估不良反應之特性、處置、嚴重度、通報資料完整性以及成因相關性等。
    ●相關表單及資料:
    1.WHO-UMC Causality
  •   (四)
    若發現有填寫不清或疑問處,將致電通報者詢問。
  •   (五)
    完成評估之案例,其評估資料可做為分析統計、撰寫藥品安全議題相關文章以及提報食品藥物管理署做為藥品安全性再評估及風險管控之用。